拍卖成交后一定要签署成交确认书

拍卖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。关于拍卖成交后是否签署成交确认书问题,在我们业内包括中拍协内部,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,我们的专家、学者也从法理上做了明确的解释,到目前为止,大家的意见基本上趋于统一。这就是:拍卖成交后,无论如何都要签署成交确认书。我们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例,拍卖师在上边拍卖的时候,竞买人在下面举牌,拍卖师宣布成交,买受人放下牌就走了,没有签成交确认书。后来,买受人反悔,拍卖人把他告诉到人民法院,人民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我们拍卖公司。在实际操作中,经常发生买受人不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事情,很多人问我怎么办,我们说只能是你们自己想办法,或者采取像北京有的公司那样的形式,雇用礼仪小姐在拍卖师落槌后现场请买受人当时签,或者采取像上海某拍卖行的形式,拍卖成交以后,拍卖师反复重复买受人的号码,并请其再出示自己的号牌,比如:现在180号现在出价100万,180号100万、180号100万,180号请你再出示一下你的号牌,180号这个标的是你的了,用这种反复强调的办法,请他来签订成交确认书。如果不签署成交确认书,作为我们拍卖企业来说,你就违反了《拍卖法》的规定程序。今后万一发生诉讼的时候,你就缺失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,这是我要特别提醒大家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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